谢玉敏,女,1976年11月出生,1995年7月参加工作,2002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湖南省涟源市斗笠山镇斗笠山中学教师;涟源市委组织部干部,研究室主任;斗笠山镇党委副书记;古塘乡党委副书记、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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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2日,集团党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察专员周婧到建设管理集团调研指导工作,集团纪委、建设管理集团有关负责同志参加调研。 周婧参观了高商高速第一合同段产业工人培训中心展示厅,听取了项目概况、数字化建设
组织人事工作涉及广大干部、职工切身利益,关系干部、职工队伍的素质和稳定,事关人才评价机制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对违规谋取人事利益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种类和幅度进行了规定: 在干部、职工
为政之道,首在得人。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选贤任能,始终把选人用人作为关系党和人民事业的关键性、根本性问题来抓。《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违规选任干部行为作出处分规定。 1. 违规选人用人,用人失察失误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对搞非组织活动行为列出负面清单,对违规组织、参加乡友会,以及搞拉票、助选、干扰选举活动作出处分规定。 1.违规组织、参加乡友会。 《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条、八十一条,对不按规定向组织说明和报告行为作出了处分规定,主要包括6类: 1.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 《条例》第八十条规定,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
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是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不落实组织决定属于违反组织纪律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对不落实组织决定行为列出负面清单,作出处分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可分为四类: 1. 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重大决定,主要是指党组织按照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作出的有关工作任
组织纪律是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和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持党的战斗力的基本条件,其本质要求是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 违反组织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处分。 党的规矩,是指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规则,是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