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宣传部理论学习杂志]国有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探析

2010-03-15

 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玉君

劳动关系是现代社会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构建和谐的企业劳动关系,不仅有助于企业发展,更有利于劳动者共享企业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本文从经营管理者的角度,对国有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如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进行探讨。
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理论解析
(一)劳动关系与和谐劳动关系涵义辨析
恩格斯认为,“资本和劳动的关系,是我们现代全部社会体系所依以旋转的轴心。”劳动关系涉及人们利益和生存条件的最基本方面,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核心内容,一般是指由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和谐劳动关系目前为止未见有权威定义。笔者认为,和谐劳动关系就是以市场化选择为基础,以法治化为规范,通过政府干预、工会参与,使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关系达到协调。和谐劳动关系能促进劳动者与生产资料能充分结合,实现劳动者所得到的收入及社会保障水平与其贡献、绩效相适应,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推动企业的健康较快发展。
为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国家从三个层面对劳动关系进行调节。一是劳动立法。通过国家劳动立法,确认、规范、协调、救济劳动契约关系,赋予签订的劳动合同法律效力,使其对劳动关系双方进行强制性规范,对劳动双方进行保护,对违约方进行追责。二是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劳动合同,改善企业劳动关系;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企业的规章制度,也高于劳动合同。三是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新的《劳动合同法》施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程序等进行严格规范。
(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内在必然性
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处于同一利益共同体内,二者既互相依存又互相冲突。一是既有利益相关性又有互相独立性。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等待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双方是一种经济利益关系;但劳动者让渡的是劳动力,劳动者人身并没有让渡给用人单位。二是既有平等性又有从属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独立权利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但劳动者作为隶属于用人单位的成员,双方形成指挥和服从的管理关系。三是既有对抗性又有一致性。劳动者追求劳动的安全稳定性和薪酬最大化,用人单位追求利润最大化,劳资冲突具有对抗性;同时劳动者要稳定就业,用人单位追求长期发展,两者利益具有一致性。如上所述,劳动关系双方固有的依存关系,使双方存在和谐的基础和可能性;双方内在的矛盾冲突,表明双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必要性。
(三)国有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现实必然性
首先,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以市场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条件,劳动者和国有企业遵循市场机制进行结合,能够促进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而计划经济时期的国有(国营)企业中,劳动者端的是“铁饭碗”,劳动关系相对简单;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国有企业用工制度和分配制度也相应调整,迫切需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其次,和谐的劳动关系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在和谐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作为“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能够促进劳动生产力的提高,实现发展这一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和谐劳动关系通过契约化保障劳动者权益,是以人为本的根本体现。同时,国有企业作为党的执政基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再次,和谐的劳动关系是国有企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一方面,发展和谐劳动关系,能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提高生产效率,推动企业的发展壮大;另一方面,和谐劳动关系可以缓解劳资双方矛盾,保护劳动者利益,促进企业凝聚力,实现企业健康发展。
二、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的现状分析
1、劳动关系确立逐步市场化
目前,笔者所在的山东高速集团和其他国有企业类似,与劳动者在市场上就劳动力的使用权进行买卖,逐步形成市场化的劳动关系。一是用工形式日趋多样化。在原有合同用工形式的基础上,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等灵活就业人员所占比重有所增加。由于只存在简单的权利义务关系,企业和这类劳动者无需建立长期固定的劳动关系。二是劳动者流动频率加快。如山东高速集团内部劳动力供过于求以及部分岗位被自动化系统逐步替代,生产人员合同期限短期化,流动频率加快。三是岗位流动性增强。随着企业产业和管理结构调整、技术手段的提升,对劳动者技能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内部岗位调整、变更劳动关系的频率有所增加。
2、劳动关系博弈趋向均衡化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方处于天然的弱势,权益容易受到侵害。为维护弱势群体利益,《劳动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政府干预和工会参与劳动关系,在实践中增强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使劳资双方力量的对比趋向均衡。一方面,《劳动合同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实际工作中,相关部门为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提供了有力保证。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规定: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
3、劳动关系约定迈向法制化
与大多数民营企业相比,国有企业在维护员工合法利益,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方面,更主动、更自觉、更到位;国有企业劳动者在维护自身权益方面也比大多数民营企业劳动者的意识更强、要求更高、维护自身权益更到位。一是劳动关系订立法制化。《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及相关规定对劳动关系作了详细规定。国有企业与劳动者通过平等协商,订立集体合同成为自觉行动。二是内部管理制度化。国有企业按照相关劳动法规,积极制定、修改、完善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内部规章制度,使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及劳动定额管理等方面有章可依。三是劳动关系的争议处理法制化。当劳动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调解时,劳动者利用法律武器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使双方都能平静面对,逐步成为最受欢迎的方式。
虽然国有企业劳动关系不断走向和谐,但现实中仍存在一些不足。一是用工灵活性不足。市场机制在劳动力资源配置方面发挥作用还不充分,劳动者退出机制不畅,企业很难做到根据经营方式和重组改制的需要及时调整用工结构、规模和数量。二是利益分配机制不完善。企业增效快而劳动者增收慢,企业的发展还未能与劳动者共享;劳动者报酬“能高不能低、能涨不能降”现象和同工不同酬现象很难短时消除。三是改制存在不规范现象一方面事业单位转企业、国企改制为民企中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维护;另一方面,一些劳动者常常以上访、甚至聚众、闹事等为手段,胁迫企业甚至政府满足其提出不合理要求和过高的经济补偿标准。四是集体协商容易形式化。国有企业工会对企业存有很大依赖性,很难做到平等协商,难以真正做到代表劳动者利益;工资、集体合同分类细化不够,劳动者之间合同的条款没有科学合理地区别对待。
三、国有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路径选择
1、落实以人为本理念
对国有企业来说,要从根本上转变经营观念。从传统的发展观转向以人为本的发展观,就要把人作为经营的出发点和归宿点,除了为社会大众提供优质服务和产品外,还要以劳动者为本,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劳动者的利益,把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渗透到发展战略、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化为企业的共识和自觉行为。一要营造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通过以人为本的文化理念来统一经营者与劳动者的思想,使经营者与劳动者的关系,真正成为“人与人”的关系,而不是“人与物”的关系,使二者平等相待,真诚相处,团结一致,增强企业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减少并化解劳动关系方面的矛盾。二要让劳动者共享企业发展成果。正确处理好社会、企业、劳动者三者利益关系,履行好发展成果共享的社会责任。企业在履行外部社会责任,即向社会提供优质的产品和优质的服务,向社会消费者负责的同时,更要积极履行内部社会责任,尊重劳动者的劳动价值,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高劳动者待遇,为企业劳动者的生存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让劳动者共享企业改革、发展成果。三要对劳动者进行全方位关怀。企业只有首先关爱和善待劳动者,劳动者才可能关心和善待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一项重要工作就是要为劳动者创造优越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要注重改善劳动者的就业环境和劳动条件,加强对劳动者的劳动安全保护,尊重和维护劳动者的精神文化权益,体现企业对劳动者的多方关怀,营造温馨和谐的大环境。
2、完善规范管理机制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更要做到契约化、规范化。一是要依法规范劳动用工。要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积极推行劳动合同制、平等协商制和集体合同制。特别是要与劳动者全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足额及时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劳动合同要采用劳动部门推介的标准劳动合同,明确企业和劳动者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减少劳资双方的分岐,使劳资双方的权益都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二是要完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运作的内部法,对于企业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企业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实行。要完善职代会等员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规章制度,凡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确保企业的规章制度程序和内容的合法。三是加强劳动关系管理。要把强化劳动、劳务合同管理当作一项重要任务,注意劳动合同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劳动合同中职位变动、薪资、福利、离职等环节流程设计的科学性。尤其是劳动者离职,涉及到企业财产、个人债务、工作交接、合同转移等问题,要予以详细规定、登记,使每一个环节都有据可依、有账可查。
3、提高员工权利义务意识
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劳动者的积极参与,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调动职工积极性的思想前提。一要培育劳动者权利义务对等观念。要通过各种方式,教育劳动者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义务,严格遵守职业道德,遵守诚信原则、遵守企业规章制度、遵守企业商业秘密、如实告知等义务;还应通过培训,提高劳动者专业技能,为企业提供更高质量的劳动。二要提高劳动者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加强《劳动合同法》等方面知识的学习培训,引导劳动者增强依法维权、依靠工会组织有序维权的意识和能力,丰富劳动者维护自身利益的手段,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和矛盾,尽量减少因不懂法或误解法律而产生的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促进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形成。三是畅通劳动者利益表达渠道。要增加和畅通劳动者利益表达的渠道。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与劳动者充分交流协商;在制定相关政策时,要重视听取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在调查研究时,要充分了解、反映劳动者的利益诉求。
4、全力支持工会工作
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国有企业工会具有联系企业与劳动者的天然优势。国有企业必须根据法律规定,建立健全工会组织,支持工会开展工作,切实发挥工会的作用。一是要抓住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职代会三个关键环节,加强社会化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和权益保障机制建设。二是要坚决支持工会监督,完善实施厂务公开等劳动者民主管理制度,企业的重大决策和关系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经职代会讨论通过;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认为不适当的,企业要积极予以修改完善。三使工会由重点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向共谋企业发展、共享发展成果深化;由维护劳动者的具体利益向促进劳动者全面发展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