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湾大桥道路照明设施施工招标公告

2011-04-15

    青岛海湾大桥道路照明设施施工项目筹建工作已经就绪,现公开招标。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 标 人:山东高速青岛公路有限公司

    地 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山东高速大厦

    项目名称:青岛海湾大桥道路照明设施施工

    建 安 费:约6600万元人民币

    计划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投资[2005]327号文

    工程地点:青岛

    标段划分:本项目为青岛海湾大桥道路照明设施的采购及安装施工,道路照明采用道路两侧对称布置LED护栏灯的模式。本项目划分为3个合同段。

    合同段号 估算投资 主要工程量

    第一合同段 约1600万元 主线K8+770-K13+130范围、李村河互通范围内的道路照明设施

    第二合同段 约2500万元 主线K13+130-K21+590范围、红岛连接线、红岛互通范围内的道路照明设施

    第三合同段 约2500万元 主线K21+590-K34+120范围内的道路照明设施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1、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经年检营业执照的灯具制造商,企业信誉良好,且要求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近3年的年均营业额不少于2个亿。

    2、本项目灯具的安装可采取制造商自行安装或联合体成员安装两种方式。

    若制造商自行安装,则制造商须具有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2006年1月1日以来完成过一座合同价在500万元以上的道路、桥梁或隧道照明工程施工(含试运行的项目)业绩。

    若制造商采用联合体成员安装,则联合体成员必须具有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或机电安装工程二级及以上资质;注册资金不低于800万元;2006年1月1日以来完成过一座合同价在500万元以上的道路、桥梁或隧道照明工程施工(含试运行的项目)业绩。

    3、每个投标人最多可对2个标段投标,最多可中2个合同段。

    4、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对同一合同段投标,否则均按废标处理。

    三、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1年4月18日9时至2011年4月22日16时前携带以下资料到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9号)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含图纸)每合同段收取成本费人民币3000元,售后不退。

    1、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彩色扫描件;

    2、企业营业执照、灯具供货合同原件(供货合同须满足近3年的年均营业额不少于2个亿的要求)、照明工程施工业绩合同原件(须满足2006年1月1日以来完成过一座合同价在500万元以上的道路、桥梁或隧道照明工程施工(含试运行的项目)业绩要求)以及上述材料的彩色扫描件;

    注:上述彩色扫描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四、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为2011年5月17日14时30分,地点为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投标人应派代表准时出席并签认开标结果。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五、本工程无保密内容。

    六、本公告在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http://www.qdjt.gov.cn)、中国采购与招标网(www.chinabidding.com.cn)、山东高速集团(www.sdhsg.com)及青岛海湾大桥网站(www.qdhwdq.com)上发布。

    招标人:山东高速青岛公路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先生

    地 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 电 话:0532-83950183

    邮 编:266061 传 真:0532-83950182